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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宁明通大贸易有限公司对美国“GAP”品牌构成标识侵权

发布时间:2019-01-19

2019年1月17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宁明通大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GAP”标识的女毛衫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宁明通大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NCQ7919

法定代表人:何毅

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城南区新浩城市花园24#楼B单元第11层1102号房

你司委托深圳市耀美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证号531620180167047427。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出口货物中有标有“GAP”标识的女毛衫469件(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4855元。

商标权利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AP”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在上述货物上使用的“GAP”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GAP”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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